之前「研擬自備環保杯提供優惠」的法律規定新聞出來後,
我有寫過blog,
認為這是很多此一舉、管小事的政策。
這種事,根本用不著出動「政府」來管。
結果這幾天新聞出來,說訂好規定了,
以700c.c.為準,
700c.c.以下必須折價1元,700c.c.以上必須折價2元。
然後?
我心想:這就是研擬半天後的決定?
為了鼓勵拋棄式餐具減量使用?
還規定:1.不可以指定環保杯的廠牌,2.不可以用其他優惠活動限制。
結果就是,
飲料業者說,到最後成本會反應到產品價格上;
消費者說,省1元又買不了其他東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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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響應環保,是為了「環保」的目的?還是為了「省錢」?
還是,規定越訂越多,結果只是徒得「擾民」、「拿大砲打小鳥」的罵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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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認為,哪個白痴公務員想出這個點子的?
叫他去死吧。
因為這法律規定根本就沒有用。
可能只有生產/販賣環保杯的業者,覺得不錯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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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及:徵收土地用強來的;賣飲料優惠用規定的,
現在這邊是變成共產主義國家了嗎?
及著要統一,先幹在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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